|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 加强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材料 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管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电力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元件材料(包括管子和管件,以下简称锅炉管材)质量安全是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据反映,个别企业存在实际供货锅炉管材不符合订货技术条件约定甚至假冒进口管道材料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锅炉管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安全风险,保障发电安全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锅炉管材核查 有关电力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要立即组织开展锅炉管材核查,重点核查管材是否满足订货技术条件约定,包括来源、规格、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原材料采购合同、管道元件采购合同等,采用进口管道材料的,还要核查海关报关单、商检报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结合生产、使用过程中检验检测情况及运行情况,深入排查锅炉管材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 二、切实防范安全隐患 锅炉管材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其他危及电站锅炉安全稳定运行问题的,电力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要立即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发电机组运行、停止锅炉或管道元件生产和销售,并更换符合相关标准的锅炉管材。 锅炉管材实际制造单位不明或有疑虑、相关资料不全或无法追溯资料真实性的,电力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要立即按照行业标准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锅炉管材进行鉴定性检验。检验结果表明锅炉管材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订货技术条件约定的,电力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要及时消除隐患或予以更换。 三、加强锅炉管材源头管控 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电力企业要加强锅炉管材源头管控,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约定,开展锅炉管材的设计制造、订货采购、入场验收、检验检测、安装调试等工作,坚决杜绝不合格或假冒锅炉管材进入电力生产领域;要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管,确保相关资料可追溯。 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电力企业发现锅炉管材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电力管理有关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确保发电机组运行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会同同级电力管理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等单位,组织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